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加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国际交流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两块牌子,负责开展全国各级法院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是全国法院的教育培训基地、理论研究基地、对外司法交流基地和案例研究基地。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19年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1名高校应届毕业生,具体事项如下。
一、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7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六)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八)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曾被开除党籍、公职人员,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二、招聘范围
招聘对象须为201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非定向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定向、部队院校、两年择业期内未就业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人员毕业时须取得与最高学历对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岗位要求专业条件为报考者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对应专业。其中,北京生源指入读高校前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学生。
三、招聘岗位及条件
招聘岗位及具体条件详见“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19年公开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岗位一览表”。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每名考生只能填报一个岗位,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可登陆“公招网”进行网上报名(网址为:
http://www.gongzhao.com.cn),未在公招网注册的报名人员请先注册,然后登录报名系统;报名时间截止4月26日。
报名者在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1)经所在院(系)学生主管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的《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19年公开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名表》;(2)经所在院校教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主要课程学习成绩原件;(3)本人身份证、已取得学历证、学位证、获奖证书原件;(4)京内生源考生需提供本人户籍信息(包括户口薄扉页和本人页原件)。以上材料均需提供扫描件,待进入面试时再提供纸质版材料。扫描件统一打包发送至邮箱(gjfgxy2019@163.com),压缩包名称及邮件主题为“应聘岗位+姓名”。
(二)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将在国家法官学院网站公布。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达到3:1方可开考,达不到该比例的,在笔试开始前视情况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岗位取消后,符合其他岗位招聘条件的,可申请调剂。
(三)笔试。笔试地点在北京,笔试时间为5月上旬,地点在国家法官学院丰台校区。笔试名单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关注国家法官学院网站公告栏。参加笔试时应携带身份证、学生证。
(四)面试。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5:1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参加面试人数与聘用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岗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平均分的,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面试名单及时间另行通知,请关注国家法官学院网站公告栏。
(五)体检和考察。根据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由高到低的顺序,各岗位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组织到指定医院体检,到考生所在学校进行考察。体检、考察不合格的,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和国家法官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有关反映的,按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
(七)聘用。公示期满无问题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受聘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
五、注意事项
(一)本次公开招聘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等教育部门发布的专业目录进行审核,如有特殊情况,请主动联系招聘部门进行说明。
(二)公开招聘期间,报考者应按要求填写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电话联系不畅造成无法联系考生本人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三)本次公开招聘年龄计算截至2019年4月。
六、纪律要求
(一)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应当详细、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