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亲属落户政策规定(父母投靠杭州子女落户政策)

为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精神,结合泰安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

为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精神,结合泰安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其中,意见提出重点任务包括:(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开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准入限制,凡来泰城镇就业或居住生活的居民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公安机关要明确各类户口登记的条件及申请材料,按照户口迁移途径和规程进行分类登记。

1.按投资就业途径落户。录(聘)用人员凭劳动合同落户;灵活就业人员凭基本养老保险落户;经商创业人员凭营业执照落户;在我市城镇地区投资购买商业门头房、公寓、写字间等非住宅性质房屋的人员,凭不动产权证落户。

2.按居住途径落户。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近亲属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供其居住的人员,可在产权房屋处落户;租赁居住房管部门已登记备案住房的人员,经房屋产权人同意的可在租赁房屋处落户,或在租赁房屋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3.按投靠途径落户。全面放开城镇投靠亲属落户政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投靠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迁泰落户或按投靠途径申请市内户口迁移。

4.按人才途径落户。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及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学历型人员或具有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型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体育等特殊专业人才,凭相关学历证书、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证书、认定文件等落户。

5.按院校学生途径落户。提倡驻泰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可在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非驻泰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有意来泰城镇落户的,可将户口迁往拟落户地县(市、区)人才集体户或近亲属家庭户落户。

6.其他情形落户。除上述落户途径外,仍存在落户障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在现借住地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通道1.实施农业转移人口“来去自由”落户政策。对在农村地区合法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籍迁回原籍,其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随迁落户。

2.实施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来去自由”落户政策。对在农村实际居住、就业创业的原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可在就业创业地或原籍落户,其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随迁落户。对被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在录取、就读或毕业时自愿选择进城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3.实施“三投靠”政策。符合未婚子女(含离异)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夫妻互相投靠的,户籍在城镇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往农村地区。

(三)健全完善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及时将进城落户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单位(人才)集体户、租赁房屋处、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加强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提升网格内人、地、物、事、组织等基础信息采集质效。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规范社区(单位)集体户管理,不断完善集体户管理制度,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集体户管理工作,户籍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存在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对已拥有合法产权住房人员督促其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防止出现集体户口滞留问题。

(四)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依托山东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平台,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不断丰富医保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社会信息,通过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统一提供共享服务。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部分业务跨省“通办”、全省“通迁”“通办”。

(五)深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研究制定按照服务管理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配置公共资源的工作路径。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扩大应用范围,拓展服务功能,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六)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逐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落实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

落户条件:

1.年龄要求: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被投靠方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

3.投靠方需持有在杭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

4.外地身边无子女,子女全部或多数在杭州市区。

注: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不受“身边无子女”及《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可自愿选择投靠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处的子女。

所需材料:

1.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被投靠方在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6.迁移人员的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

7.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落户流程:

投靠亲属落户政策规定(父母投靠杭州子女落户政策)

温馨提示:

申请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通过“杭州落户政策”落户杭州的,应将其户籍退回原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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