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赋强公证作为强制执行方式之一,相较于常规的审判转执行而言,具有快捷、高效等特点,但是,很多人并不了解赋强公证,更不清楚如何申请和办理此类执行,为方便大家了解赋强公证的基本流程,本文特梳理如下。
01何为赋强公证?
通俗地说,赋强公证是指通过公证的方式赋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债务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而直接依据双方之间的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并不是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以申请赋强公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第一条规定[1]可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一般要求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要求支付金钱等货币对价和关系明确,且双方对于给付金钱没有异议,均自愿承诺接受强制执行。具体来说,强制执行公证适用的债权文书[2]除包括我们最常见的借款合同外,还包括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借据、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
02赋强公证相关流程
赋强公证的流程其实可以拆分为三个流程,一个是在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书的流程,还有一个是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的流程,最后一个是依据强制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详述如下:
(一)申请公证书的基本流程
1. 申请与受理双方当事人需要共同向公证机关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需公证的合同等相关材料。公证处会审查双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是否符合前述可申请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范围等相关规定。若符合条件,则会受理双方的公证申请,并由承办人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双方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2. 审查公证机关在受理双方的公证申请后,会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
3. 出具公证书公证处会根据前面的调查、核实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公证书并送达。
(二)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基本流程
若债务人未按照双方的公证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或瑕疵履行,则债权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具体流程如下:1. 债权人需向公证处提交申请资料一般而言,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需要提供以下几种资料(具体以各个公证处要求为准):一是需要提供公证合同及公证书;二是需要提供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的申请书;三是需要提供债权人身份证明;四是需要提供授权材料(若未对外委托则可不提供授权材料);五是需要提供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凭证;六是需要提供担保凭证(若有);七是需要提供债务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凭证(一般是债权人催收或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的函件、送达凭证、债务人还款凭证等);最后是需要提供债务人的联系方式。
2. 审查及询问债务人公证机关在收到债权人提供的前述材料和申请后,会依法审查债权人是否履行义务、是否催收债务以及债务人、担保人是否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当然,在审查过程中,公证机关也可以采取邮件、电话等方式,询问债务人、担保人对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是否需要提出异议。若债务人、担保人存在异议,则需要举证证明异议的事实,公证机关会组织审查。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公证员未能依据合同约定的有效联系方式,与债务人取得有效联系或未取得有效回复,也不会影响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
3. 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如前述事项审查无误且债务人、担保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或证据无法证明异议事实后,公证机关就会出具执行证书。如果债务人、担保人异议成立或公证机关审查现有材料不符合出具执行证书的要求,则债权人只能另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申请执行证书流程图
(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基本流程
在申请完毕强制执行证书以后,债权人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
1. 债权人申请向法院提交申请资料
一般而言,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供以下几种材料(具体以各个法院要求为准):一是需要提供公证合同、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二是需要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三是需要提供债权人身份证明;四是需要提供授权材料(若未对外委托则可不提供授权材料);最后就是其他建议携带的材料,一般都会制作一套执行立案所需要的证据目录。
2. 法院审查及受理
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会由立案庭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看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3]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如存在,人民法院会直接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已经受理的,则会直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作为债权人,若对法院出具的不予受理的裁定或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则可以在收到前述裁定后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若复议成立,则案件可以继续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否则只能由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 被执行人可提出强制执行异议
此时,债务人、担保人如果认为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4]规定的情形的,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也会直接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立的,会直接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当然,如果债务人、担保人是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5]规定的情形,则在整个执行程序终结前,都可以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或债务人提起诉讼期间,均不会停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4. 查封及处置被执行人财产
法院驳回债务人、担保人的异议申请或者债务人、担保人未提出异议申请,则法院就会将整个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和普通的执行案件一样,先是会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根据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根据查控系统及债权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情况,之后就会开展查封、冻结及财产的处置工作,并出具执行裁定书。
5. 结案
当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时,法院会对案件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若案件执行完毕,全额回款,则法院会对案件采取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并出具结案通知书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强制执行流程图
结语
以上就是赋强公证程序办理、执行证书申请和强制执行申请的全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第二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