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保体系]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式医疗保险、统筹式医疗保险、绑定式医疗保险三种医疗保险形式。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监督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六条[调整]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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