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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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处: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经济社会发展系列决策部署,激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号)和《中共青岛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创业城市的十条意见》(青发〔2020〕16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支持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全市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双创人员”)。
(二)全市各事业单位中具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申请离岗创办科技创新型企业、从事“新业态新模式”创业活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一般创业人员”)。
(三)全市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具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申请辞职和提前退休的公务员。
二、支持措施
(一)事业单位可以选派“双创人员”到我市企业挂职或者项目合作
“双创人员”到企业开展平台研发建设、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事业单位、“双创人员”、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三方”)应签订挂职或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也可签订协议,就“双创人员”在企业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等研究成果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进行约定。事业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协议内容调整变更“双创人员”与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工资待遇等。
挂职或项目合作期满,“双创人员”应按期返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返岗聘用时可予以倾斜。期满工作尚未结束的,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二)支持和鼓励“双创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双创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单位协商同意,可到与业务领域相近的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也可利用本人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实行弹性工作制,灵活合理确定工作时间。
“双创人员”兼职创新,应签订三方协议,对兼职期限、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社会保险、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进行约定。在职创办企业的,应当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等事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双创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经单位协商同意,“双创人员”可带项目成果离岗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我市企业开展创新。本人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对创业事项、创业计划、离岗期限、社会保险、收益分配、知识产权、期满返岗、违约责任、争议处理、保密事项等内容进行约定。
离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首次离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创业期可延长至退休。创办企业期满尚未盈利的,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不超过3年。“双创人员”可多次申请离岗创新创业,但在本单位离岗期限累积上限为6年。期间,保留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发放基本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四)探索赋予“双创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享机制,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按照规定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可享有股份分红和股权处置收益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探索赋予“双创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纵向科研项目,支持按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完成人团队)占有成果所有权7O%以上比例,约定共享成果权属,或按照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占成果所有权7O%以上比例分割所有权,鼓励授予可转让的成果独占许可权;对横向科研项目,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约定,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属于事业单位的部分所有权,可参照纵向科研项目做法执行。
(五)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联合所在市、区市利用内部及周边土地、楼宇等资源共建成果转化区。事业单位可专门设置用于引进技术经纪人的流动岗位,不纳入人事部门岗位设置方案备案管理。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被正式录用的,其在流动岗位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六)支持和鼓励“一般创业人员”离岗创业
经协商同意,“一般创业人员”可离岗创办科技创新型企业、从事“新业态新模式”创业活动。本人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对创业事项、创业计划、离岗期限、社会保险、收益分配、期满返岗、违约责任、争议处理、保密事项等内容进行约定。离岗创业限申请1次,一般不超过3年,离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创业期可延长至退休。期间,保留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
(七)鼓励公务员积极投身“双创”
鼓励党政机关优秀专业人才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双向选择的原则,到企业兼职、挂职,支持企业发展,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和投资入股。
允许公务员按规定辞职办企业或自主创业,原单位应做好社保、人事档案转接等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或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创业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三、权益保障
(一)“双创人员”开展“双创”活动期间,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享有参加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选派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人员,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双创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社保、公积金等缴纳事宜。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和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可在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作为职称评审和返岗聘任的依据参考。
(三)“双创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半年以上的,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企业出具年度考核意见,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确定考核档次。年度考核优秀的,不占单位评优名额,符合相应条件的,给予表彰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的停止创业,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公务员兼职挂职期间由派出单位考核,年度考核优秀的,不占派出单位评优名额,符合相应条件的,给予表彰奖励。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停止兼职挂职,由派出单位按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四)“一般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停发工资和奖金,不享受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培训、奖励等待遇,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社保、公积金等缴纳事宜。离岗期间未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年度考核视同合格,办理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手续并记入个人档案。
“一般创业人员”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告创业情况,提供税费缴纳记录等相关材料。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加强人员管理,及时掌握动态,对未实际从事创业活动的应当决定其停止创业并返回原单位工作。
(五)“双创人员”“一般创业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期满或未满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提前30天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创业情况,提供退出经营、终止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返聘岗位不低于原岗位等级,如无相应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数量比例聘用,聘期连续计算。期满未按规定返回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六)“双创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选派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本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选择到企业单位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一般创业人员”创业期间申请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如因改革等原因撤销、合并、转制等,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员返回,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人事关系。
四、审批管理
(一)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双创人员”“一般创业人员”创新创业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审批,各级人社部门不作审批或备案。对“双创人员”申请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予鼓励支持,及时受理审核(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视为原则同意),审批通过的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单位同意后,应将相关情况在内部公示。对审核同意离岗创办企业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自审核完成15个工作日内签订离岗协议。
(二)承担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项目和涉密、特殊岗位的公务员、“双创人员”“一般创业人员”,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需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务员申请辞职、提前退休开展“双创”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开展“双创”的公务员,应严格遵守公务员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其中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的高度出发,支持鼓励广大干部人才积极参与“双创”活动。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加强事前审核、事后监管,完善配套措施,促进平稳有序开展。
(二)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选树典型,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相关单位,要注意及时研究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每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