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2章 仲裁员资格条件与仲裁管辖
《劳动仲裁法》第20条
【案例1】石娜雪与金川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仲裁后,劳动仲裁委作出金川公司支付石娜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万元,且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金川公司认为,仲裁委未向其送达仲裁员名册,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于是,金川公司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资格
【分析1】关于金川公司的诉求,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条件人士担任。该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仲裁委有义务向金川公司所主张的事项,故本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劳动仲裁法》第21条 【仲裁管辖】
《劳动仲裁法》第21条
【注释】本条原则性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是指劳动仲裁委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劳动争议仲裁委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案例2】高茂峰于2013年10月18日广州铁路局下属电务段S西信号工区工作,该工区共四个站:A/B/C/D,分别位于不同的县级行政区域内。
2018年7月2日,高茂峰以A电务段为被申请人向A市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高茂峰的仲裁请求。同年9月10日,高茂峰以广州铁路局为被申请人向A市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裁定不予受理。
2019年1月,高茂峰县A市E区法院提起诉讼,E区法院认为,A市仲裁委没有对该起劳动争议进入实质性的仲裁程序,法院受理该案没有无相应的法律依据,违法仲裁前置程序,于是裁定:对高茂峰的起诉应不予受理.
高茂峰不服一审裁定,向A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查明,高茂峰向A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A电务段是广州铁路局下属的运输站段,系无独立法人资格,高茂峰将A电务段作为被申请人系主体错误为由,驳回高茂峰的仲裁请求;高茂峰再次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告知高茂峰应向用人单位(广州铁路局)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于是作出不予受理。
【问题2】高茂峰的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资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