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给企业或个人,需要根据借贷双方发生借贷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的内容分别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的税金。
一、企业间借款,即企业借款给其他企业应缴纳的税金。企业借款给企业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企业借款给其他企业,借贷双方需要签订借款协议或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率等相关内容,按照实际收取的借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第二种是企业借款给关联企业应缴纳的税金。现实中,出于多种考虑,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多数是不收取利息的,也就是无偿借款。但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政策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均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如果不属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则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如果关联企业间确定的利率不合理,或没有销售额的应税销售行为,则税务机关有权重新确认销售额。即一是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是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是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占用或借款,出借企业是需要根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款企业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是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按照税法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高于部分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二、企业借款给个人应缴纳的税金。现实中,无论何种原因,企业借款给老板、股东和员工的情况是存在的,而且多数情况下,是不签订借款协议的无偿借款。如果企业借款给个人,是签订了借款利息的,则企业应对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而如果企业借款是无偿借款给个人的,需要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政策规定,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根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企业的借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总之,企业借款需要交纳增值税、附加税和所得税。企业借款给企业或个人,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的税金;企业无偿借款给企业或个人的,视同销售行为,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的税金。统借统还业务可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