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几年(留党察看政审的影响)

恢复党员权利的类型及办理程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恢复党员权利,一种是留党察看处分期满的恢复党员权利,另一种是恢复被依法留置、逮捕党员的权利,这两种类型的恢复党员权利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同的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几年(留党察看政审的影响)

恢复党员权利的类型及办理程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恢复党员权利,一种是留党察看处分期满的恢复党员权利,另一种是恢复被依法留置、逮捕党员的权利,这两种类型的恢复党员权利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同的章节中作出规定,其办理程序也不同。本书就这两种类型的恢复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进行讨论。

一、相关纪律规定

1.《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8〕3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第二款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发〔2004〕19号,2004年9月22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二、恢复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

恢复被依法留置、逮捕党员的权利是根据有关机关的处理结果来决定的,一般是有关机关给出处理结果后,相关党组织依据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党员权利,如符合条件的话,应及时予以恢复;而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有关党组织要依据受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来决定是否恢复党员权利。分析如下:

(一)恢复被依法留置、逮捕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

1.根据审查结果,被依法留置的党员后续会出现三种走向:

(1)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不需要恢复其党员权利,按程序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2)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被中止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立即恢复,如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待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如其已被中止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的其他党员权利,应及时予以恢复。

(3)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处分或者免予、不予处分的,应及时恢复其党员权利。

需要恢复党员权利的,可与党纪处分一并报批,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以后,及时制作《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并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2.依据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检察机关[1]、公安机关通报的涉嫌犯罪的党员,相关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原则上应当在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前或者不起诉前作出纪律处分。

因此,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并且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通报的案件,也应该按照“先处后移”的要求,先行作出党纪处分,并把时间节点规定在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前或者不起诉前。

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不起诉前对被依法逮捕并被中止党员权利的党员作出党纪处分的,也应当按照不同处分档次决定是否恢复党员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作出的处分决定并非终局性结论,如果审判机关之后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对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不起诉前作出的党纪处分有影响的,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作出相应处理。

注意: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被执行逮捕的涉嫌犯罪党员,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或者因法定期限届满予以释放,或者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宣判后立即释放的,应在司法机关对该涉嫌犯罪党员作出的司法结论生效后,再视情况作出是否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应决定[2]。

实务中,不管是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并通报的案件,一般应当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先行作出党纪处分。如果案件事实、行为定性有重大争议或者确有特殊情况,直接影响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在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审判机关生效裁判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作出纪律处分。

(二)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违纪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的考验,确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的,才能够按时恢复其正式党员的权利。

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中纪发〔1983〕12号)中对留党察看期满恢复党员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事实证明他已改正了错误,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他的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本人坚持错误不改,应当开除党籍时,根据他的现任职务履行批准手续。

根据实践中的办理情况,恢复党员权利办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权利告知。被处分党员处分期满前30日内,党员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

2.本人申请。被处分党员在接到告知书后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写出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应报告自己对所的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的情况,继续努力的方向等情况。

3.考察公示。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收到本人书面申请后,应及时考察被处分党员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在其所在党支部和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4.支部讨论。公示期满后,所在党支部应及时部署召开支部大会,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派人参加。受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上,应就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和今后打算发表意见,每位党员应对被处分党员是否符合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进行表决,由党支部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5.审批决定。党支部在支部大会后7个工作日内,将支部决定、考察情况、公示材料、被处分人本人书面申请等材料,报上一级党委审批。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根据党支部呈报意见和掌握的情况,召开党委会决定是否同意恢复其党员权利,并作出书面决定。

6.备案存档。基层党委应将恢复受处分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原批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上级党委和纪委备案。纪委应将恢复受处分党员权利的决定存入原处分案卷备查。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三、恢复党员权利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能提前恢复党员权利

2017年9月,某村党支部书记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组织村干部公款旅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村集体资金占为己有,2018年5月,该党员受到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该党员受到处分后,积极改正错误,在不久前的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区乡两级党委的表彰。该党员能否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限是一年还是二年,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留党察看期是对严重违纪党员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检验期间,该党员留党察看期内的表现,是党组织决定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重要依据。

该党员只有经过规定期间的考验,确实改正了错误,表现较好的,才能按时恢复其党员权利。因此,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即使在留党察看期间表现突出,一般也不能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二)恢复党员权利生效时间

中央纪委、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发布的《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公务员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处分解除的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应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时间。”[3]

参照该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如留党察看期满后被拖延了讨论时间,为了保障被处分党员的权利,其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应从留党察看期满的时候算起。

(三)被处分党员接到告知书后未申请恢复党员权利的处理

被处分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接到告知书以后未向相应党组织要求恢复党员权利,反映其党员意识不强,放弃了自己享有的党员权利和应承担的党员义务。

被处分党员如果想恢复党员权利,应当在接到告知书后主动向党组织申请,由党组织对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进行考察。如果其没有向党组织提交恢复党员权利申请书,不向党组织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的情况,继续努力的方向等情况,党组织很难鉴定其有悔改表现。

因此,实践中有人认为,被处分党员在接到党支部告知书后未申请恢复党员权利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提醒、教育,经提醒、教育仍不申请的,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4]。

(四)支部大会长期未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该条是针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党员的权利保障措施,党组织收到受处分党员的恢复党员权利申请书,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不能悬而不决、拖而不定。

如支部大会长期未作出恢复受处分党员权利的决定,该党员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向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控告。

上级党组织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应从保障党员权利的角度出发,根据违纪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如留党察看处分期满的党员符合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所在党支部却因派性严重,搞无原则斗争等原因不能形成恢复党员权利的决议或者作出不同意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议的,应按程序报经县级以上党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直接作出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相关案例:2019年2月,朱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审判机关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3月,朱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20年3月其留党察看处分期满,且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按规定应按程序恢复其党员权利。

但其所在支部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形成恢复党员权利的决议,后经乡党委研究,并按程序报区纪委审批,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按期恢复朱某某党员权利。

[1] 201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检察机关管辖的14个罪名,即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参见钟纪晟:《纪律审查中如何中止和恢复党员权利》,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9月28日。

[3]现在政务处分及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均适用“期满后自动解除”,《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4]参见《党支部工作100个怎么办:对留党察看期已超过的受处分党员应怎么办》,载《党的建设》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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