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是一个主权国家发给其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境外旅行、居留的证件,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颁发护照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凡出境人员均应持有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以便有关当局检验时出示。
护照的种类
各国颁发的护照种类不尽相同,但大致可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除护照外,我国现行的出入境证件还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和港澳同胞回乡证等。
(一)外交护照。主要发给党政军高级官员(一般为副部级以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交信使等。
(二)公务护照。主要发给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一般为副局级以上)、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等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
(三)因公普通护照。主要发给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派遣从事经济、贸易、文化、体育、卫生、科技交流活动的因公出国(境)人员。
(四)因私普通护照。发给因定居、探亲访友、留学、就业、旅游等私人事务出国(境)的中国公民。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由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中国驻外国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颁发护照的机关有权宣布作废或吊销已经发出的护照和代替护照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发给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随其父母或监护人合用一本护照。
护照的内容和有效期
(一)护照的内容。护照在使用期间是一种重要的身份证件,所以在申请护照时应如实提供情况,一般讲护照内的记载事项是不能变更的,应与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等证件内容一致。
护照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性别、护照号码、发照机关、发照日期、有效期。
(二)护照的有效期。我国因公护照的有效期分为1至5年,以整年计算。其有效期是根据持照人身份、出访性质、在国外逗留时间等实际需要来确定。原则是既方便出国(境)人员,又有利于护照管理。在特殊情况下,如有的外贸公司需要经常派人出国(境)联系业务,虽然每次出国(境)时间不长,但为方便工作,有利于对外开展业务,这类公司可在本单位确定少量业务人员,由有审批权的部门书面向发照机关说明理由,发照机关在颁发护照时可适当放宽有效期限。
有些国家在颁发签证时,对护照有效期有具体要求。如美国、法国、日本、泰国、印尼等国家在护照有效期不足半年时不受理签证申请。因此,各单位再次出国(境)人员所持护照有效期不足半年时应及时到发照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最多可延期两次。护照使用过程中,发签证页已经用完,可向发照机关申请办理护照加页手续。
因公出国(境)人员持有两本护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因公出国(境人每人只可持有一本护照。但因任务紧急需要出国(境),而本人又在国外执行任务未归,等其回国后再申办签证来不及;或为执行不同国家的任务,第一次任务结束回国后使用原护照因时间紧而无法办妥签证;其他确属情况特殊,发照机关均可视情况发给第二本护照。但各单位要从严掌握,在申办护照时要说明理由。出国(境)人员在执行第二次公务时,要将第一本护照交单位保管,持第二本护照出国(境),决不能同时持两本护照出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