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直接给出答案:不需要。我们一步一步进行分析。一、关于纳税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
首先直接给出答案:不需要。
我们一步一步进行分析。
一、关于纳税人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甲公司、自然人张三投资成立A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约定分红比例相同。
(一)A合伙企业不是任何所得税纳税人,其本身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甲公司就其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张三就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合伙企业所得
这儿所称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简单来讲,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立即构成合伙人应纳税所得。
我们接上面例子:A合伙企业2021年12月31日算出当年实现经营利润100万元。
那么,此时即使没有分配给甲公司、自然人张三,也立即作为甲公司、自然人张三分别实现50万经营所得,并且发生纳税义务。
三、实际分红之时
比如仍接上例:A合伙企业2022年2月22日将上述“100万元”中的60万元分配给甲公司、自然人张三,各自30万元。这时候就不需要再纳税了。因为不止这60万元,整个“100万元”(当然包括这60万元)在实现之时,就应当并入甲公司、自然人张三所得,依法计算纳税了,所以此时不需要重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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