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四罚”含义: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亍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 〕124 号)文件,明确提出了,“一超四罚”工作要求。
“一超四罚”是指对超限超载行为的① 运输车辆②驾驶人③货运企业④承运人(源头企业)实行“一 超四罚”制度。
第一罚– 运输车辆
经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门认定,依据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 年内存在3次超限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车辆,由道路运政部门吊销该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罚– 驾驶人
经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门认定,1年内存在 3次超限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由运政部门责令停止道路经营性运输行为。经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门认定, 1年内未满 3次超限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由运政部门给予该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记分处罚。具体处罚措施为:1次记 10分;2次记 20分降为 B级,进行 18学时继续教育,列为企业重点管理对象,不得承担春运等重要运输任务。另外,如果连续 3个年度被列为 B级或 1个年度内被 3次记 20分,撤消从业资格证。
对驾驶员的处罚主要在路面检查中对驾驶员的处罚主要在路面检查中:由公安部门实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另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对驾驶人进行扣分处理。
第三罚– 货运企业
经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门认定,1年内本企业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总数的 10%,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罚– 承运人(源头企业)
经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门认定,对存在超限超载行为的货运源头单位给予每次1000元的处罚。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施,依据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 元以下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