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在网上接到这样的咨询:“吴律师,对方欠我货款,但是我只有对方微信,没有对方身份信息,怎么起诉?”许多当事人在没有对方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便兴冲冲地到法院,法院一句“没有被告身份信息无法立案起诉”让当事人心灰意冷地打道回府。明明自己属于权益被侵害的一方,却无法通过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多让人无奈。现在向大家分享立案前在只有对方微信号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律师调查令调取到对方的身份信息。
接下来结合本律师的成功案例予以说明:
1、在立案前准备好起诉状和梳理当事人的证据材料,需要的注意的是所准备的证据材料一定要能够证明案件属于准备申请立案的法院管辖,比如民间借贷纠纷或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即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即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准备好一整套立案材料之后,最为关键的是要准备一份律师调查令和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中律师调查令和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为模板,律师调查令的请求内容要明确写明申请调取对方微信号的“微信实名认证信息”,也可以一并调取与对方微信号所绑定的手机号码,因此在接受调查人处最好写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之后再列明前去调查的律师身份和执业证号即可。
法院审查后之后会将会在七个工作日发放律师调查令。
2、律师便可持律师执业证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和律师调查令原件到腾讯公司指定地点即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96号松日鼎盛大厦裙楼一楼提交律师调查令,接待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30。
3、腾讯公司将在七个工作日将所调取的对方的身份证号直接通知给法院,然后法院收到后直接通知律师。
4、最后律师可凭所调取的对方身份证号到公安局申请调取对方人口信息(亲测深圳地区确实可以调取全国人口信息)。
如有法律疑问,可私信咨询关注@一个实诚负责的吴律师。#法律人举案普法#
律师调查令模板:
广东省×××人民法院
律师调查令
(××××)粤××民调令××号
×××(写明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本院已受理×××(原告/上诉人/申请执行人)与×××(被告/被上诉人/被执行人)××纠纷(案由)一案,案号/收件编号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调查××××的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现指定××律师事务所×××到你处收集、调查以下证据:
1.
2.
3.
代理律师:×××(性别:×,律师执业证编号:××××××××××××)
请你在核对持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并确认无误后,向持证律师当场提供上述指定证据材料。证据不宜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须加盖起证明作用的单位骑缝印章,注明材料的总页数并由经办人签名。当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收到律师调查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所调取证据可由代理律师转交签发法院,也可另行送至签发法院,由此产生的复印、邮寄等费用,由持令律师承担。
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认为调查令指定提供的证据或者信息属于《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该调查令。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义务协助律师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律师收集、调查证据。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协助的单位及公职人员,人民法院可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也可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本调查令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此令。
×××人民法院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广东省×××人民法院(院印)
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模板:
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
广东省××××人民法院:
本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因×××(原告/上诉人/申请执行人)与×××(被告/被上诉人/被执行人)×××(案由)一案中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向贵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现本人承诺如下:
一、在有效期限内使用律师调查令,并保证在调查取证后,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回执提交给贵院。
二、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或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未提供证据的,在有效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律师调查令和回执退还贵院入卷。
三、规范使用律师调查令,对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本案诉讼使用,不对外泄露或作其他使用。
四、不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或信息。
五、不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信息。
六、若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将调取证据密封,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私自拆封。
七、不擅自复制、泄露、散布证据等可能损害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权益。
八、不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信息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误导性宣传,影响案件办理。
九、不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信息,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
如本人有违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依法给予的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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